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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2 題

📖 題組:
設甲市政府為規範經其許可設立且主事務所設於該市之財團法人有關設立許可及監督輔導等管理事宜,乃自行發布「甲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其中規定:「本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 3 分之 2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以下簡稱「系爭規定」)。乙財團法人係受上開「管理規則」規範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對於捐助所取得土地,僅得運用於辦理本章程規定之目的事業,以落實公益;若作他用,須經董事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可,始得為之。」民國 96 年間,乙財團法人為解除債務,擬出售其所有 5 筆土地中之 3 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百分之四十予自然人某丙,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逕依買賣契約,向該管地政事務所丁申請辦理移轉登記,經其依「系爭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如附)駁回申請。乙財團法人乃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系爭規定」違憲。98 年間,行政訴訟仍進行中,乙財團法人希望早日確定法律關係,乃就上開買賣,依「系爭規定」所訂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移轉登記。嗣甲市政府於 103 年間以某號函(下稱「103 年函」)囑丁地政事務所,就乙財團法人所有 5 筆土地,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公益用途」。丁地政事務所乃依據「103 年函」及「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如附),於土地登記簿上乙財團法人所有 5 筆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一般註記事項)依甲市政府「103 年函」註記登記公益用途』(下稱「系爭註記」)。丙不服「系爭註記」,認其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乃提起行政爭訟。 請依上開事實與所附相關法規,就下列問題詳予論述:
另如丙認為「系爭註記」之法律性質屬事實行為,其提起行政訴訟之實體請求權基礎為何?訴訟類型為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法第 32 條 民法第 33 條 民法第 59 條 民法第 60 條 民法第 62 條 民法第 64 條 土地法第 37 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 1 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 42 條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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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典型的「假設題型」,考驗考生對於行政救濟法理的基本功與審題精準度。身為閱卷委員,我最常看到考生在此類題目犯兩個致命錯誤:一是「沒有看懂題目的假設前提,繼續長篇大論探討該行為到底是行政處分還是事實行為」;二是「分不清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基礎與程序法上的訴訟類型」。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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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在題目設定「系爭註記」為事實行為之前提下,考驗當行政機關之事實行為造成人民權利受侵害時之救濟途徑。可分為兩個核心爭點:

  1. 【核心爭點一】人民針對違法之行政事實行為,請求回復原狀之「實體請求權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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